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信委《关于鼓励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经信委《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省经信委 2015年3月1日)
为加快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全省集成电路产业总量和发展质量,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大力引进集成电路企业
1、积极吸引国内外一批集成电路企业落户湖南。对新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和项目进展情况,给予适当的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
2、大力推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20名,国内前10名企业,下同)在湖南设立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运营中心。在首次缴纳税收后,根据其投资、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一次性给予100万—20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
3、对大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壮大
1、对首次进入全国十强的集成电路企业,或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其规模、增速和类别(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等),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2、对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超过30%的集成电路中小微企业,根据其规模和增速情况,给予30-15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3、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分别被认定为国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鼓励省内其他企业剥离集成电路业务,创办具有行业特色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新设集成电路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集成电路产品与服务出口。优化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流程,优先适用于节假日提前预约报检报关、快速验放等便利措施。
6、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赴境外参加专业国际展会的,对其展位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支持创业型企业成长。鼓励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立集成电路产业创业孵化园。鼓励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在办公用房、生产场地购买、租赁等方面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二、鼓励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将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等省内各类人才引进计划范畴,单列指标,加大服务力度。对在国内外集成电路知名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本省集成电路企业工作的,经认定给予以下政策:
1、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免费提供周转房或给予相应住房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对在本土集成电路企业工作5年以上,且在湖南购房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40%的购房补贴,最高补贴60万元。
2、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工作企业所在地落户、本人出国出境、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
(二)鼓励引进骨干和专业人才。对集成电路骨干人才(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与集成电路相关的《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证书,或具有高级职称,且年薪在30万元以上,下同),经认定,由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住房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省籍集成电路相关专业毕业生来我省就业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集成电路专业人才来我省工作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相关人事和落户手续。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或自建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人次给予一定补贴,每单位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来湘开展培训、实训等相关人才服务工作。支持省内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研修、培训。集成电路企业优秀技术人员赴美、日以及台湾等集成电路产业先进国家及地区的国际知名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一年以上专业深造或培训,并签订回原单位至少服务5年协议的,经所在单位申请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年5万元的资助。
三、大力支持企业创新
(一)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支持。
(二)鼓励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并在省内实际转化的,省本级分别安排50-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企业获得国内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授权的发明专利,有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对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项目研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集成电路企业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立项支持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的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企业开展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对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核购买、首台套试用或新材料首次试用、研发流片等费用采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补助资金不超过合同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联动发展。支持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建设。鼓励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以及集成电路企业与省内软件、移动互联网、通信、广电、工程机械、汽车等企业开展合作,推动产业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培育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现有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设立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鼓励园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战略投资者参与集聚区的建设经营。鼓励集聚区建设企业员工周转房,并按国家政策规定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范围。鼓励民营企业依托现有基础设施条件,设立集成电路产业聚集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国家孵化器同等优惠政策的支持。
(二)鼓励企业向园区集聚。对入驻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企业,由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所在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给予租金减免或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给予用地优先保障,并在容积率等建设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公共设计技术服务平台、测试平台、行业协作服务平台和人才交流培训平台等)建设项目,省本级给予适当补贴扶持。
五、完善投融资环境
(一)设立省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省本级和各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设立一定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先期联合设立规模为2.5亿元的集成电路天使投资基金,其中,省本级从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5000万元。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对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创投基金和支持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创投基金,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或奖励。
(三)加大对集成电路企业的贷款担保和贴息补助力度。企业所在地政府对集成电路企业担保贷款给予1.5%的担保费用补贴;对集成电路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在2年内给以财政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大财税支持
(一)加大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整合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支持落实集成电路各项扶持政策。
(二)落实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原则,优化办税流程,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支持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国防科大、湖南大学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制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目标、支持方向和重点、协调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为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湖南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专用材料和设备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同时符合本政策有关条款及其他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