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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9 09:26:36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县市区经(工)信局(委),有关重点产业园区,有关重点企业:

    现将《湖南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23日

 

 附件:湖南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湖南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体系,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协调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决策参谋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各市州经信委,各县市区经(工)信局(委),有关重点产业园区(上年度规模工业增加值1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有关重点企业(本年度全省工业经济运行重点监测协调100户企业和100个新增长点企业)。

    第二条  考核内容

    市州经信委:每月报送区域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情况,组织重点企业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每季报送重点新增长点投产、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等情况,组织企业按工信部要求开展问卷调查;每年推荐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开展工业经济年度预测;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调度。

    县市区经(工)信局(委):每月报送区域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组织重点企业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每季报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等情况;每年推荐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调度。

   重点产业园区:每月报送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每季报送重点新增长点投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等情况;每年推荐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调度。

    重点企业: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报送、参加业务培训等工作。每月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每季按工信部要求参加工业企业问卷调查;每年报送企业经济运行优秀分析报告。

   第三条  报送方式

    每月、每季、每年要求的报送内容均通过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网络平台直报。

   第四条  计分标准

    (一)对经信部门及有关产业园区考核

    对市州经信委、县市区经(工)信局(委)、有关重点产业园区考核数据报送、重点工作、日常事项,三项考核内容分别占40%、40%、20%权重,根据时效性和工作质量情况计分。

    1、数据报送

    每月15日前报送地区工业生产情况,每月25日前报送地区工业效益情况。

    2、重点工作

    ①组织重点企业报送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本地重点监测协调企业定时报送生产经营、运营分析等情况。

    ②区域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本地工业经济运行总体情况、特点和存在问题、形势预判及下一步措施建议。每月15日前报送。

    ③重点新增长点投产情况。新增长点投产情况,已投产的新增长点运行情况,未投产新增长点原因分析。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

    ④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情况。本年度以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及其行业分布等。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

    ⑤停产半停产企业情况。本地停产半停产企业情况、原因分析、对当地工业增加值的影响、停产企业预计恢复生产时间。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

    ⑥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评选。每年10月份组织报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

    ⑦工业经济年度预测。每年11月份报送下年度工业经济运行预测、新增长点等情况。

   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企业季度问卷调查。按要求组织企业填报季度问卷调查。

   3、日常事项

    其他事项协调调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协调调度事项并反馈情况。

    (二)对重点监测协调企业考核

    考核重点监测协调企业生产经营、运营分析等情况报送,参加工信部组织的工业企业问卷调查情况,根据时效性和工作质量情况计分。

    1、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每月13日前报送企业主要经济运行指标,每月23日前报送企业财务指标。

    2、企业运营分析。企业运营特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建议。每月13日前报送。

    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企业季度问卷调查。按要求填报工信部工业企业季度问卷调查。

    第五条   考核通报

    每季度末将考核情况通报至各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有关重点产业园区及有关重点企业。年末对运行监测协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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