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机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构告知申请人。
本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机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构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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