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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4-17 10:49: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实施创新引领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促进湖南省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法人形式建立和“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的省级新型创新载体。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等为重点,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坚持“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坚持市场运作,强化实效评估。
       第五条  创新中心的创建、认定和管理等工作环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六条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经信委负责创新中心申报材料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创  建
       第七条  创新中心创建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省经信委根据我省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属于我省《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中确定的12大重点领域,兼顾我省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求。
       2、申报单位由具有业界影响力的企业牵头、以资本为纽带、联合若干家行业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组建,综合实力居省内领先、能够代表我省该行业领域先进水平;创新中心创建方案充分可行、并具备了工作基础。
       3、申报单位已在省内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牵头企业拥有比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平台、先进的基础设施、科研设备和必要的人才,能够提供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条件,具有较坚实的技术创新支撑能力。
       (2)上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研发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3%。
       (3)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与转移能力以及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第九条  申报材料编制。申报单位提出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和计划,制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编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附件1),报所在市州经信委。
       第十条  遴选程序。
       1、申报材料审查。市州经信委按照有关要求,对《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省经信委组织对市州经信委推荐申报的《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进行审核。
       2、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省经信委对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3、遴选和公示。省经信委综合申报单位书面材料以及现场考察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统筹研究,择优拟定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4、批复。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省经信委批复其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
       第十一条  组织建设。创新中心创建单位按照《创建申报书》组织建设和运行,重点探索内部组织机制、运营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并对运行效果进行自我评价,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年度评估。省经信委对创新中心创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评估。
       1、评估的重点在于建设成效,主要包括:取得的创新成果数量及质量,技术成果转移和产业化效益,对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际支撑作用等。突出可量化的委托研发合同及金额、技术市场交易额、孵化企业数量等市场效益衡量指标。
       2、创建单位按有关要求提交《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年度工作报告》(附件2)。
       3、省经信委组织评估,出具年度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评估专家组认定考核材料不合格。
       (2)无特殊原因,逾期一个月不提交考核材料。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数据存在虚假。
       (4)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连续两年的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经信委取消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资格。
 

       第三章  验收、认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单位原则上是省经信委批复的“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自行按照创新中心的要求创建、运行状况优秀的国内行业排头兵单位亦可申请验收。省经信委全年受理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的单位在建设目标任务和运行发展指标已经完成、达到验收条件和要求后,可组织编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验收申请书》(附件3),报所在市州经信委并经其初审通过后,由市州经信委报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
       1、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实现了企业化正常运行。
       2、具备了较强的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了较稳定的收入。
       3、拥有相对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
       4、通过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切实发挥了行业引领作用。创新中心通过共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路线图,开展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取得了一定成效。
       5、建立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并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的企业实现了至少1项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6、创新资源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实现了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了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创新中心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取得了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较好业绩。
       7、具备了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第十五条  验收评审和认定。
       省经信委组织对申报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现场考察和专家组评审,按照验收条件和要求给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单位,省经信委认定其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加强创新中心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取得更多创新成果,努力达到验收要求。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和管理。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年度评估和定期考核(每三年一次)。年度评估内容主要是创新中心提交的该年度运行发展报告和定量定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考核依据为三年内的各年度评估报告。创新中心应当按照省经信委的有关要求编制评估/考核材料。省经信委组织对创新中心的评估/考核材料进行评审,给出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按照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省经信委对评估/考核结果确认后予以发布。
       评估/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省经信委保留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连续两年的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定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经信委取消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省制造强省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基本建设和运行期成果转移扩散。各市级工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应当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创新中心发展。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优先对创新中心研发、生产并销售的本省首台(套)重大产品及关键部件和本省首批次应用示范的重点新产品进行奖励补助;优先支持创新中心的创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计划、专项和基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创新中心加快培养制造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知识产权、质量品牌等管理人才。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引进制造业高端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对有重大创新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条  推进开放创新,支持创新中心在更高的层次上与国内外创新要素深度融合,促进创新中心和产业链的融合,鼓励创新中心对国内外创新资源的并购,推进国内外研发布点,融入更多的知识生产链,与国内外同行开展实质性研发与创新合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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