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拟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1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7月1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据介绍,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从去年10月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46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后,拟对其中存在禁止性行为列举不全、行政许可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行政处罚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的11件地方性法规,采取“打包”的形式予以修改,从而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此次修改重点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11件地方性法规增加了禁止性行为规定。如: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将“禁止毁林开垦”的规定,修改完善为“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增加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的规定;在《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中,对于“禁止在江河、湖泊和渠道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的条款,增加了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相关内容;在《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中,增加了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在《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增加了东江湖流域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等规定;在《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均增加了景区内禁止修坟立碑,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