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深度整合规范专项资金,是在专项资金合并同类项、规范审批流程权限、实行全过程公开基础上的升级改造,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步骤。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深度整合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以专项资金新的严规划定管理“底线”。湖南日报邀请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郑建新对此予以解读。
1 划定底线
政策
●专项资金是用于落实中央和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目标的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一般性开支所需资金应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编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从中安排的奖励资金,只限于根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以奖代补,不得奖励个人。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维持机关运行而设置的业务工作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应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剥离出来,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列,并细化支出,年度间根据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对已无实际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应予以撤销。各单位的业务工作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除购买服务外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不得用于与业务工作开展和机关运行无关的其他支出。
●一般竞争性领域产业类专项资金要严格控制规模,尽可能避免事前补助、直接补助,补助方式要间接化,补助环节要后移,主要采取技改后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事后补助或间接补助方式。政府对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政府性投资基金运作,专项资金现阶段不得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撒胡椒面”,除中央和省相关规划和工作部署已明确到乡村两级的之外,原则上不得对乡镇以下的一般性散、小项目直接“戴帽”下达。
解读
郑建新:专项资金管理改革以来,我们陆续出台了分配审批办法、统筹使用意见、公开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从正面定规矩、定路径、定权责,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了专项资金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全过程公开等规范性问题。今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们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控总量、提质量,将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向纵深推进。《关于深度整合规范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就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禁止性用途,即: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从中安排的奖励资金,只限于根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以奖代补,不得奖励个人;专项资金现阶段不得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对乡镇以下的一般性散、小项目直接“戴帽”下达等等。
2 以事定钱
政策
●专项资金要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和事业发展规划及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安排,以事定钱,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不得固化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金额。
●除省级基建投资、科研、维修等跨部门专项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跨部门进行二次分配,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安排资金。
解读
郑建新:省级专项资金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此前有专项资金按照厅局内设处室切块安排、大专项下套小专项的情况,导致结构固化、财力分散。专项资金要以事定钱,钱随事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3 提高时效
政策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支出和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省级支出和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要严格区分,合理安排,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跨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省级支出在年初要明确到具体使用单位和项目,由省直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要编入部门预算。支出预算不细化、项目调整未按照规定权限和流程进行的,不予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要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启动,每年8月份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省直各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投向和预计规模,9月份发布申报通知,按项目法分配的,在12月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公示和审批。省直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按项目、分地区编制,确保在预算批准后60日内下达。按因素法分配且政策、金额相对固定的,在12月底前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按项目法分配且能够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应将项目和资金全部提前下达市县,不能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也应提前下达市县切块数。
解读
郑建新:《预算法》明确提出“专项转移支付在预算批准后60日内下达”,要落实这一要求,必须建立“提前研究、提前下达”的工作机制,省直部门要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切实改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当年分配”的传统模式,将项目申报、评审等环节前移,在上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就同步启动专项资金分配工作,这样才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专项资金下达工作,这也是推进预算改革的重点。
4 规范操作
政策
●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要通过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并采取集体讨论、评审、公示等规范的分配程序,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采购,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项目库以外的项目。项目库中的项目申报要素要全面涵盖项目基本情况、政策依据、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方面,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更新。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应严格遵循财政管理体制和账户管理制度。省级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实施单位或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由其他部门或单位转拨。省直部门经批准设立的特设专户,不得违规进行省级专项资金的核算,不得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省级专项资金转拨到该账户。对省直管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将资金指标下达给省直管县市,不得由省直部门或市级财政转拨。除经省政府批准外,专项资金不得通过平台公司转拨。
解读
郑建新: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引入招投标、项目评审等管理手段,实行项目库评审制度,通过集体讨论、综合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项目的优先级。未入库的项目不得随意安排。
专项资金的拨付服从财政管理体制,省级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市县的资金由省财政下达市县。在具体拨付上也设定了禁止性原则:部门不得直接对市县转拨资金;部门之间不得转拨资金;不得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通过平台公司转拨资金等。
5 严格问责
政策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以及违反以上要求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纪规定处理,并相应做出压减专项资金规模或取消安排等处理。
●省财政厅每年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三年到期后,进行整体绩效评估。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预算安排直接挂钩,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存设直接挂钩。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解读
郑建新:省财政厅和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投资评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专项资金的存设及规模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