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天元区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龙泉湖环湖道路改造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58号,市人民政府院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塑木人行道,以及环湖护栏、环湖灯饰、局部绿化等提质改造。其中,新建塑木栈道面积约1749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97.98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28.3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0.65万元,预备费18.9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在旧城改造项目经费中予以安排。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