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49号令
推进我委“省直管县”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发改投资[2012]125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49号令,完善和改进发展改革工作,结合湘发改函〔2010〕120号,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配套改革,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加大重大项目建设力度,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二、扩大县(市)管理权限
(一)下放审批权限(1项)
对于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市),由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委(局)核准;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由市州发改委核准。责任处室:外经处。
(二)减少申报层级(10项)
1、对于1亿美元(不含)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以及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委(局)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由市州发改委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向省发改委申报。责任处室:投资处、社会处、医改处、农经处、工业处、高技处、服务业处、财贸处、外经处、地区处、基础处、环前处、湘西办、能源局等。
2、对于各类专项资金申报,包括申请中央省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改委(局)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以及涉及全省或市州重要生产力、重大社会设施布局、需市州综合平衡的县(市)属项目,由市州发改委汇总平衡后向省发改委申报。责任处室:投资处、社会处、医改处、农经处、工业处、高技处、服务业处、财贸处、外经处、地区处、基础处、环前处、国动办、湘西办、能源局等。
3、对于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由相关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责任处室:财贸处。
4、对于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委(局)直接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省发改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审定。责任处室:财贸处。
5、对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申报,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改委(局)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责任处室:外经处。
6、对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申报,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改委(局)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责任处室:高技处。
7、对于县(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改委(局)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责任处室:财贸处。
8、对于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包括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改委(局)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责任处室:高技处。
9、对于5万千瓦(不含)以下风电站项目核准,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改委(局)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责任处室:能源局。
10、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改委(局)直接报省。责任处室:农经处。
(三)调整下达方式
1、项目批复下达。对县(市)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同意批复的,直接批复给县(市)发改委(局),抄送市州发改委。
2、投资计划下达。各类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的下达(含转发),包括省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投资计划,下达到市州发改委,抄送县(市)发改委(局)。
三、规范审批时间
(一)投资项目审批时间
1、县(市)直接报省核准、备案的项目。从机要室或窗口收文之日算起,处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已告知的,自收到最后一个材料日起为受理日;各处室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或备案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查批准。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委领导审查后作出核准、备案决定的,处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核准或备案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需上报省政府同意或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的,要在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报出。需委托咨询评审的,咨询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2、县(市)直接报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从机要室或窗口收文之日算起,处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已告知的,自收到最后一个材料日起为受理日;各处室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查批准(办公楼项目除外)。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委领导审查后作出批准决定的,处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批准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需上报省政府同意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要在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报出(办公楼项目除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时限相同,委托咨询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投资计划下达时间
1、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国家发改委下达我省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处室要在10个工作日(从机要室收文登记日算起)内转发;对其中需分解安排的,要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2、省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根据省人大和财政、审计部门要求,当年草案计划,须在上年度12月底前,由相关处室提出计划建议,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送投资处汇总,委党组审定后,在当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正式投资计划,有关处室要在6月30日前提出建议,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送投资处汇总,委党组审定后,在7月底前下达到项目;所有省预算内资金计划,务必在9月底前全部下达到项目。
(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今年的正式投资计划,建议有关处室要在8月30日前提出建议,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送投资处汇总,委党组审定后,在9月底前下达到项目;所有省预算内资金计划,务必在10月底前全部下达到项目。)
四、加强重大项目建设
要以项目为抓手,加强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与建设管理。一是要指导市州、县(市)结合全省“十二五”规划和“三个一”行动计划,加强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科学布局重大生产力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切实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特别是防止“两高一资”项目建设。二是加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调研和论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积极争取将重大项目纳入全省“三个一”行动计划,对重大项目实施科学调度,滚动更新,动态管理。三是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建立省发改委对市州、县(市)发改委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市州发改委支持县(市)重大项目建设的考评机制,对市州、县(市)纳入省“三个一”行动计划的重大项目,经省重大项目办会同有关处室考评,前期工作扎实到位、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省发改委根据考评情况从省预算内资金前期工作费中安排下达投资补助计划;对县(市)重大项目日常调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与稽察等工作,继续委托市州发改部门收集、汇总、监管、上报。
五、落实配套资金
新体制运行后,按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原则,发改部门要建议县(市)政府适量安排部分财力作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县(市)的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对于配套能力较弱的县(市),特别是边远和贫困县(市),省里要根据集中的全省县(市)财力情况,统筹平衡后,适当给予支持。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