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咨询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发改投资[2012]1570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工程咨询协会,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咨询评估工作流程和费用收取,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工程咨询评估工作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开展,推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咨询和评估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发改部门及相关处(科)室应主动向项目单位介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要求,引导项目单位正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发改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资金申报等业务时,所涉及的报告文本编制类任务,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应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按国家有关要求订立咨询合同。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发改部门及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发改部门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单位推荐任何工程咨询单位,更不得强行指定咨询单位。如项目单位强烈要求经办处(科)室推荐咨询单位的,处(科)室应同时推荐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告知其在省工程咨询网上自行查询,由项目单位自行接洽比选。国家或省另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
四、根据国家委托评估制度,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前应由发改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各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或评估意见,任何人不得干涉。
五、根据湘发改投资[2012]695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起,对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并安排省预算内基建资金的纯公益性重大项目,实行免费评估(会务成本除外);由省发改委安排省预算内基建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免费评估(会务成本除外)。评估费用按实核定后,由省发改委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补助相关工程咨询评估单位。
六、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国家如没有要求评估,省发改委一律不组织评估;国家明文要求组织评估的,从2013年起,对申报项目数量多、资金或项目安排量相对较少的环资、工业、高技等三个行业的项目实行免费评估,条件成熟后视情况逐步推广到所有中央投资项目。评估费用按实核定后,由我委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补助相关咨询单位或评议专家。
七、从2013年起,省发改委定期公布全省具备省审批(核准)项目评估资格的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名单(中央投资项目评估资格单位名单由国家发改委定期公布,省发改委转发全省)。在坚持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评估的前提下,根据专业特性从公布名单中择优选取委托。对未纳入免费评估范围,需由项目单位承担评估费用的,评估单位应尽可能予以优惠。
八、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发改部门和所属各处(科)室工作人员,以及各工程咨询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项目单位承诺可以批项目或能够争资金,不许以“批项目、争资金”为由,诱导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更不得按争取的资金量收取“提成费”。
九、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省工程咨询协会要在行业内开展行业自律自查,加强检查指导,并规范外省工程咨询机构在省内的业务开展,推进咨询工作诚信体系建设。各工程咨询单位要树立质量责任意识,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咨询、评估质量负责。对在咨询、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结论意见失实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报国家发改委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处罚。
十、省发改委建立工程咨询评估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对工程咨询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省、市(州)、县(市、区)发改系统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省发改委纪检监察室牵头查处,举报电话:0731-89990858;
(2)工程咨询单位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操作行为的,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工程咨询协会进行查处,举报电话:0731-89990836、82223916。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