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名单已经评审、公示,为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湘政办发[2014]47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5]26号)、《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创建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服务[2015]7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第一批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示范集聚区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以第一批“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支持的产业为主导,重点支持示范集聚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及相关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严格项目申报条件。申请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属于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总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2、项目单位为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3、已履行必要的审核(备案)等相关手续;
4、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一般2年内能建设完成。
5、单位或企业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等社会信用,无不良记录。
(二)如实提供项目材料。详细填写《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如实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附件资料: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职工总人数,资产总额,上年营业收入,主要经营产品、规模、经营服务领域等;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或前期工作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环境影响的要提供环评意见复印件,涉及能源消耗的要提供能评意见复印件;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近一年纳税凭证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非盈利性组织和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6、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严格项目申报数量和程序。各地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严格按照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筛选和申报工作。
1、省属单位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市级项目由市州发改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发改委、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县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州发改委、财政局。
4、每个示范集聚区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资金项目申请文件及申报材料(含相关附件资料)请于2015年11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项目汇总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筛选,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三、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申报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流程及规定,抓紧做好项目筛选和审查等相关工作,特别是对项目上报资料真实性加强把关,原则上对项目要进行现场考察,并提交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凡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该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争取国家和省服务业资金。
省发改委联系人:彭春阳 电话:0731-89991532(传真)
邮箱:scb8@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代军 电话:0731-85165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