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本省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国发[2015]34号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省人民政府将对农业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附件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戴道晋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曹英华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世平 省统计局局长
庞晓林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总队长
宋智富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亮方 省发改委副主任
欧阳煌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年喜 省农委总农艺师
成 员:唐白玉 省民政厅副厅长
方华堂 省司法厅副厅长
金勇章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钟再群 省水利厅副厅长
胡长清 省林业厅副厅长
蒋新建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张 正 省统计局副局长
叶仁雄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张建辉 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
黎仁寅 省扶贫办副主任
欧阳美嫔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欧阳乾庆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黎升旗 武警湖南省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张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