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成品油质量升级
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电〔2016〕15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市)发改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5〕97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的通告》(湘政函〔2016〕161号)规定,我省第五阶段车用成品油质量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现将我省成品油质量升级执行国家第五阶段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全省2017年1月1日全面平稳销售第五阶段质量标准车用汽、柴油,自2016年12月20日24时起至31日24时止,设置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置换过渡期。期间,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分别按照第四阶段、第五阶段标准及相应价格销售油品,用户可自主选择购买。对从国Ⅳ标准升级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行优质优价。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在国Ⅳ标准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170元和160元,其他品号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例执行。调整后的汽、柴油(Ⅴ)价格见附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后,各牌号汽、柴油平均密度不变。
三、中石化、中石油湖南公司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油品置换期间的市场平稳供应,同时,要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工作,确保汽油质量升级按国家规定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前落实到位。各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油价格政策,不是第五阶段汽、柴油,不得执行加价政策。销售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必须明码标价,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和容器均应标明(V)标志。
四、汽、柴油价格因质量升级加价后,出租车票价仍按现行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严肃查处以次充好、质价不符、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
六、中石化、中石油湖南公司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汽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平稳实施,遇有重大性事件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湖南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