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
按照通知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城市、县合计不超过3个,其中城市、县均不得少于1个。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1、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城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建设申请。其中,省直管县建设申请可直接报省,同时抄送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准备材料。各市州(省直管县)根据通知要求和自身条件,根据《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编写实施方案,抓紧开展申报工作。
3、组织初审。省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城市(县)实施方案进行集中评审后,确定推荐名单联合上报。
三、时间安排
1、准备材料。9月28至10月26日,各市州(省直管县)开展申报材料组织工作。
2、联合初审。10月30日左右,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专家开展联合初审工作,依据综合评分结果对各申报单位排名。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3、审定上报。11月10日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推荐城市(县)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请各市州、省直管县于10月26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及实施方案文本(一式十份)报省发改委(环资处),实施方案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hnnier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