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有增量的,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从市场需求出发,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国内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的改造,包括改建、扩建和搬迁改造。
第二章 项目完工评价
第四条 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并委托其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价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委托方支付给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组织机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所必要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三年承接财政审计、绩效评价或企业投资、财务审计等方面项目不少于5项。
(六)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七)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所委托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投资情况核定。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出具评价报告,包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及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等。
(四)审核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者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6.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项目完工年度下一年的1月31日。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提出的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对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具有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项目是否是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在500万元以上(含);
5.项目完工日期是否符合规定;
6.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核实)。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第三方机构,将初步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完工评价。
(四)第三方机构受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完工评价以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为依据,完工评价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开工与完工时间、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现场核查情况等。
(五)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完工评价后应形成项目“通过完工评价”或“不通过完工评价”的结论,并编制《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六)第三方机构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及项目完工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委托机关,并向被评价项目单位出具《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第八条 企业对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机关提出申诉。委托机关要及时受理,并予以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完工评价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第三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项目完工评价费用由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参加完工评价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要求,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完工评价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完工评价工作应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若在完工评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查处,一经查实取消完工评价意见,取消其作为技术改造项目税收增量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具备《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完工评价,评价结论为“通过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符合奖补政策规定。
(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第三方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三)企业主体税种税收与上年同比有增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且增长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申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县(市、区)审核。
1.县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填写《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申报项目是否为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是否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和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企业主体税种税收增量。
4.统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是否入统。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
1.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共同审核后,在县(市、区)上报的《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3.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奖补资金审核和资金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初审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复核,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奖补方案,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第十九条 奖补政策范围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 2017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项目完工日期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2017年、2018年、2019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可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2018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可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一)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起3年内,按照与上年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计算。
(二)企业获得奖补资金额度=企业增值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企业所得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若企业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只有一项有增量,则只按照有增量的税种计算奖补资金;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有增量的,则按照两项税种同时计算奖补资金。
(三)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已完工项目,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累加核算。
(五)同一企业在2017年、2018年均有完工项目的, 2018年、2019年奖补重叠期内,在企业当年可获奖补资金总额(即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控制下,按照先2017年项目、后2018年项目的顺序依次计算奖补资金。
(六)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省政府另行专题研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补政策实施年限到期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