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要义,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保护体系、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努力营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从源头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塑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要全力支持、配合、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切实贯彻执行认真落实中央有关规定,不得插手、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抵制不当干预,相关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完善行政信息共享机制,为检察机关获取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检察机关调阅执法案卷、档案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经费保障。有关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同研究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契机,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正确履职,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因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要在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系统提出行政违法行为治理纠正意见,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四、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有效减少公益诉讼的重要程序设置。各级行政机关要以落实诉前检察建议为抓手,完善相关办理机制,严格执法,切实担当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使命,形成公共利益保护的合力。收到诉前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要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书面回复应当紧紧围绕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有针对性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确保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效果。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于因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尊重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印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者暗示检察机关撤诉、审判机关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结合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答辩重点,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和依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配合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要坚持自我纠错与司法监督纠错相结合,共同推进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建立省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