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责任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强化督促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做好清理结果汇总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将本地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以及由本部门实施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8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宇、许秉权,电话:0731—89990725、89990726),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