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5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信装备〔2016〕418号,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为 HNPR-2016-05015,
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创建、认定、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
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问:为什么要制订《办法》
答: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加快建设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工程,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引领我省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制造强省建设战略部署,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建设,我们制定本办法。
二、问:制订《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有三,一是《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第三部分“战略任务及重点”第(二)点“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中提出:“在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的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中,分类实施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智能装备和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智能化管理、智能化服务等试点示范及应用推广。”二是《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湘政发〔2015〕43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二)条“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深化两化深度融合”中提出:“全面开展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创建,到2020年,创建50个智能制造示范企业、100个智能制造示范车间。”三是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七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制造强省〔2016〕3号)湖南智能制造工程专项行动方案第三部分主要目标:“……支持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到2020年创建50个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100个智能制造示范车间。”
三、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条明确推进制造工程、建设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的重要意义以及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确定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的原则即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明确了省经信委和市(州)经信委在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认定中的主要职责分工。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申报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的基本条件。关于这两条,除了办法明确的内容外,需要作三点解释。首先,国家尚未开展“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认定,也没有制订相应的认定条件,互联网上也没有其他省市可以借鉴的做法。其次,工信部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评审和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中明确提出培育推广五种智能制造新模式,即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并且明确了这五种模式的关键要素,五种模式及其关键要素的确定,为我们提供了可以比照的依据。第三,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条件的考虑。对申报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的单位,除了一般性基本要求外,重点考察其是否采用了智能制造新模式,以及是否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因此,对于作为企业生产单元的车间,我们要求至少应用一种新模式并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该模式的关键要素。而对于比车间外延更大的企业,我们要求其在5种新模式中,选取一种以上进行创新实践,并且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带动整个企业的智能化水平在本省同行业处领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这样就将本省的做法与国家到目前为止较为明确的标准对接了起来。
第六条是组织申报的程序。
第七条是评审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明确每年认定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大致数量。并确定对已认定的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九条 明确了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复评程序。
第十条明确了撤销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称号的四种情况。
第十一条是对被撤销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称号的单位再次申请认定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二条对湖南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发生因故需要更名的情况进行了规范。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是省、市(州)主管部门加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明确本办法解释权的归属。
第十六条 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