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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乡至慈利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11-29 15:22:20
中铁建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呈报安乡至慈利高速公路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中铁建投安慈函〔2017〕2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1、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对该项目进行核准。

  2、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文件第三条,以及《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湘政发〔2015〕4号)文件第三条,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核准条件

  该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

  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规(选)字第〔2012〕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安乡至慈利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161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乡至慈利公路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湘交函〔2017〕246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慈高速公路项目核准有关招投标事项的函》(湘交函〔2017〕294号);常德市发改委《关于呈报安乡至慈利高速公路项目初步审查意见的请示》(常发改〔2017〕176号);张家界市发改委《关于呈报安乡至慈利高速公路项目初步审查意见的请示》(张发改〔2017〕31号)。

  三、核准内容

  1、为完善湖南省高速公路网络,改善湘北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构建湘北东西向运输大通道,促进区域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意建设安乡至慈利公路。

  2、本项目起于常德市安乡县安康乡,接岳阳至常德高速公路,经津市李家铺、澧县澧南、临澧县修梅、石门县夹山寺,止于张家界市慈利县,与常德至张家界高速公路相接,全长约121公里。同步建设连接线约27.6公里,其中安乡西连接线约5公里、澧南连接线约6公里、临澧北连接线约5.7公里、石门连接线约4.4公里、苗市连接线约6.5公里

  全线设置安乡(枢纽)、安乡西、李家铺、津市(枢纽)、澧南、临澧北、石门、苗市、慈利(枢纽)9处互通式立交,并预留杉板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3、本项目主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连接线均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其中安乡西、临澧北连接线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米;澧南连接线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5米;石门连接线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米;苗市连接线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0米。本项目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的规定。

  4、本项目投资人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开招投标确定为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项目法人单位为上述联合体组建的中铁建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全部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湖南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5、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97.24亿元。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24.31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5%,由中铁建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72.93亿元,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6、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本项目投资人若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资质,相应资质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不进行招标。对监理等其余不具备自行提供资质的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7、在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区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结合区域路网规划以及沿线城乡规划,深化路线方案和互通立交布设方案、桥梁建设方案优化比选,做好与相关公路的衔接,并做好防洪、通航等论证。

  (二)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和环境,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三)把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合理掌握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排查控制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8、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9、请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建手续。

  10、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法人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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