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请求核准广汽三菱发动机项目的请示》(广汽三菱〔2017〕17号)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来的《关于核准广汽三菱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长经开管函〔2017〕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准。
二、核准条件
该项目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关于广汽三菱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项目选址意见的函》、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关于30万台发动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三、核准内容
1、为促进广汽三菱汽车有限公司产能的提升,满足整车配套需求,优化产品生产架构,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意建设广汽三菱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8号。
3、项目建设按照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规划、建设、环保、节能部门审核的建设方案进行。广汽三菱汽车有限公司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购置土地324亩,项目总建筑面积110517.6平方米,新建发动机联合厂房、物流、公共设施、办公楼、台架实验室以及研发中心等辅助设施;新建发动机组装,以及发动机缸体和缸盖机加工生产线;新增主要生产设备390台套,其中装配车间67台套、缸体机加工车间103台套、缸盖机加工车间118台套、品质保证及研发中心102台套。项目达产后形成年产30万台发动机的能力。
4、项目总投资18263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50193万元,建设期利息1049万元,流动资金31389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61956万元,银行贷款120675万元。
5、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请广汽三菱汽车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7、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8、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需报我委另行核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