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报来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120万吨/年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项目备案的请示》(长岭分公司科[2016] 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现就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实行备案制。
二、备案内容
1、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120万吨/年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装置区域内。
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120万吨/年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形成年产119.16万吨低硫汽油和1.32万吨燃料气的生产能力。
4、项目总投资为2468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4107万元(含外汇440万美元),企业自筹7406万元,银行贷款17282万元。
5、如需对本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备案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等相关手续,抓紧落实项目后续资金。
7、本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 1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