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批复株洲市鑫达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清发〔2017〕17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株洲市康力冶炼有限公司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工程等四个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市规划局审核通过的项目蓝线图,市环保局《关于株洲市鑫达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株环函〔2017〕29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清水塘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鑫达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石峰区,原株洲市鑫达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对原株洲市鑫达冶化有限责任公司12813.39平方米受重金属污染场地进行综合治理,并对治理后的场地进行回填及生态恢复。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387.37万元,其中工程费2046.3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24万元,预备费217.03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须依规办理。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