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株洲市群众艺术馆数字文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一般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教字〔2017〕64号),市财政局《经费申请审核签呈单》,市文体广新局《关于2018年株洲市群众艺术馆数字文化建设项目经费情况说明》和市财政局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群众艺术馆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群众艺术馆数字文化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株洲市群众艺术馆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数字化非遗展示体验馆、文化馆大数据互动展示数字墙、大数据采集分析系统、舞蹈教学体验区及中央网络课堂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5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及市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