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公安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机关计算机保密技术防范系统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公安局局机关、市交警支队和城市公安分局。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保密技术防护系统软件及其配套硬件设备,用于市公安局局机关、市交警支队和城市公安分局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和互联网计算机的保密技术防护。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625.31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成。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