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项目建设内容中增加道路范围内场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治理面积12120平方米,治理总量35340立方米。
二、同意项目总投资由35308万元调整为36870.2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由21115万元调整为22677.23万元(调整后的工程费16983.1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074.68万元,预备费1762.39万元,建设期利息856.97万元);征拆投资14193万元保持不变。
三、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与株发改审〔2017〕105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审〔2017〕105号文执行。
四、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环保要求实施项目范围内的环境治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