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项目建设内容中增加道路范围内场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治理面积13430平方米,治理总量6715立方米。
二、同意项目总投资由15432万元调整为15743.4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由10056万元调整为10367.41万元(调整后的工程费7686.1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291.13万元,预备费856.76万元,建设期利息533.40万元);征拆投资5376万元保持不变。
三、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与株发改审〔2017〕115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审〔2017〕115号文执行。
四、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环保要求实施项目范围内的环境治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