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业主。
同意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派出所提质改造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荷塘区金山、宋家桥、仙庾三个派出所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拟对荷塘分局辖区内金山、宋家桥、仙庾三个派出所进行提质改造。主要建设内容为外墙、内墙、天棚涂料涂刷,房门、灯具、洁具更换,过道石膏板吊顶、地面瓷砖铺装,以及卫生间、食堂的墙面、地面瓷砖铺装等。改造总建筑面积3735平方米;其中金山派出所1496平方米,宋家桥派出所807平方米,仙庾派出所1432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
5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240.1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22.0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1万元,预备费7万元。各派出所具体投资规模如下:
1. 金山派出所:项目总投资88.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1.8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09万元,预备费2.58万元。
2. 宋家桥派出所:项目总投资79.7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3.7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69万元,预备费2.32万元。
3. 仙庾派出所:项目总投资71.9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6.5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33万元,预备费2.10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为3.15专案罚没收入返还120.09万元和荷塘区财政资金120.08万元。
六、项目招投标。
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基层派出所提质改造项目,应按照《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2016修订版)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严格控制改造规模和装修标准。项目业主不得以提质改造名义搭车新建、扩建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超面积、超规模装修。
2.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3.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