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示范性屋顶绿化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株洲市检察院机关楼屋顶。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市检察院机关楼屋顶绿化进行提质改造,绿化面积约591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7.7万元,其中工程费23.56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82万元,预备费1.3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