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凤凰山公园(一期)改造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芦淞区董家�F凤凰山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为278251.1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南田寺外部设施、炮台工事广场、观景台、露营台、休憩健身园、绿色营地、林下乐园、花坡乐园等8个景观节点建设,以及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林相梳理、其他配套设施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757.7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119.28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11.87万元,预备费226.5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安排3000万,其余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的规定,项目的施工达到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有关施工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委托公开招标。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