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注重与湘西地区扶贫开发相结合,与湘西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以点带面,推动湘西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加快发展,在传承中保护,在开发中创新,使之成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打造一批文化精品演艺节目。围绕传统音乐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一批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演艺节目和文化产品,挖掘整理一批非遗剧目,培育一批小型地方民族节会。
(二)开发一批文化旅游特色商品。围绕传统美术、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土家织锦、苗家刺绣、瑶族挑花、苗家银饰、侗锦、石雕、木雕、竹刻竹编等,培育一批富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纪念价值的文化旅游商品,支持民族传统工艺传承发展和产品生产销售。
(三)建设一批非遗产品展示馆。鼓励各级政府组织、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促进游客与非遗产品的体验互动,大力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
二、支持范围及原则
(一)支持范围:支持湘西地区具有旅游开发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遗展示馆、传习所、演艺节目及排演场所、非遗商品开发等生产性保护项目。
(二)实施重点:以文化扶贫为导向,对初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适合进行生产性保护开发、特色鲜明、市场前景看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保护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安排原则:一是突出重点。(1)优先支持条件完备、适合生产性保护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支持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和相关辅助用房建设,支持固化在建筑内的展演展示设备采购及升级改造;对只有包装策划、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以及道路、土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予支持。(2)优先支持与文化创意、旅游产业结合紧密,有市场化主体运营维护的项目。(3)优先支持大湘西地区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上的项目。二是适当考虑地区平衡。根据各市州所拥有的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及其保护现状,综合考虑各市州项目安排。
(四)支持方式:2018年拟选择30个左右的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情况,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分档次安排资金。
三、申报审核程序
1、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县市区发改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并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有关内容,筛选出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报市州发改、财政、党委宣传部门(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可联合行文直接报省发改委,同时将申报文件抄送所属市州发改、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备案);市州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对县市区所报送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项目汇总,联合行文报省发改委。其中,江华县、江永县发改、财政、党委宣传部门联合行文直接报送省发改委。
3、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复核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并上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正式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依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1、在已公布的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选择具备一定生产性保护条件和艺术性、观赏性、应用性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申报单位为湘西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单位或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优先。
3、具有固定的作坊、工作场所和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从业人员。
4、项目已开工建设或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5、原则上近3年内已获得国家、省发改委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资料
1、市州或县市区发改、财政和党委宣传部门联合行文的申请文件。
2、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获奖证明、最近1年企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佐证资金用途的合同、银行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的相关情况:含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现场照片等证明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资料、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及资金用途、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今后运营方式及运营资金来源、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4)申报单位承诺及发改、财政、宣传部门审查审核意见;
(5)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